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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科字[2014]179号

     

    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起一步提升科技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从现有科技条件建设专项中安排资金,启动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为保障平台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计划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等提供支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创新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孵化平台等重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创新研发平台是指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整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2、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3、创新孵化平台是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开展研发设计、创业辅导、天使投资等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扶植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申报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研发平台

    1、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可持续运行发展;

    2、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有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拥有高端科研人员队伍和企业服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

    3、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具有明确的专业研发方向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和带动能力,能够发挥促进集成创新的载体作用;

    4、服务绩效显著。近3年来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为50家以上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实现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

    5、用于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作用发挥结果效果显著;

    6、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围绕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企业合同科研服务。

    (二)创新服务平台

    1、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综合服务;

    2、在重点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团队,拥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支持条件,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

    3、建有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综合服务绩效显著;

    4、针对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关键服务环节,制定了明确的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三)创新孵化平台

    1、取得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孵化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

    2、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

    3、在孵企业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且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前景广阔;

    4、具备研发设计、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条件,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机构健全,拥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团队,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和模式;

    5、每年毕业企业不少于6家

    6、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资金,并具有投资成功案例。

    第五条 省级对平台计划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开展科技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

    1、平台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提升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包括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的购置、安装、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等方面费用。

    2、开展科技服务: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围绕产业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包括与科技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3、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对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包括引进人才的补贴以及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

    1、确定平台计划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2、统一受理平台计划项目申请;

    3、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4、编制平台计划的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

    5、跟踪管理平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平台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主要职责:

    1、编制平台计划资金年度预算;

    2、拨付项目资金;

    3、协同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开展平台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平台计划初审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1、开展平台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平台计划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3、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1、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权属;

    2、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落实配套经费,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3、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条 申报平台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预算申报书;

    (三)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四)必要的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计划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流程,采取竞争性立项的方式,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情况,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额度和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对拟立项项目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联合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计划下达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平台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将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成效和对当地主导产业、产业集群的支撑带动作用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形成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十八条 对未实现阶段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质询,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整改方案和专家质询意见,作出项目继续实施或项目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各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财务支出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省科技厅依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平台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承担单位须在执行期满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四条 平台计划项目一般不予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论证,作出项目终止决定,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服务成效显著的项目,平台计划可给予持续支持。对于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实施效果差、未能按计划实施、弄虚作假的市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未通过验收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来三年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就对平台资金单独设立帐册,与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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