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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枣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 > 战略联盟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创新联盟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创新联盟”;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Service Alliance of Zaozhuang high - tech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 第二条 联盟性质:以服务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帮助实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自由进退为原则,以促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推进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化为目的,联合枣庄高新区涉及知识产权市场化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银行,通过有效组织和协同合作,整合协调产业、社会资源,提高联盟成员知识产权市场化程度,搭建关于知识产权运营的平台,帮助联盟成员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质押融资、专利运营,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 第四条 本联盟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评估机构、专利事务所、银行、科研院所、高校等枣庄高新区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 第五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 第六条 本联盟接受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八条 联盟任务: 1、形成盟员单位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分享,形成产业技术标准; 2、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探索运用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等金融工具,支持联盟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 3、联合培养人才,推动人员交流互动,增强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4、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在知识产权市场化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5、跟踪联盟成员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向各会员单位不定期免费发布专利市场化动态信息; 6、组织联盟成员进行专利市场化需求调查,帮助有需求的企业联系相关运营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进程; 7、举办专利运营、质押和转移转化等讲座、研讨会及经验交流活动,研究、探索企业共同关心的知识产权市场化问题,推动联盟成员健康发展; 8、建立联盟成员的信息沟通机制,提供交流与讨论平台,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9、引导和组织中介机构为盟员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服务; 10、推动联盟内企业专利交叉许可,将知识产权更好地运用到生产实践中; 11、协调和组织盟成员处理共同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以联盟的名义集体进行专利许可、诉讼等知识产权谈判,降低单个企业费用支出; 12、协调、辅助联盟成员进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以创造更多价值; 13、协调解决联盟成员间知识产权纠纷,树立并维护盟员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14、联盟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 第九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单位、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各联盟成员应指定联络员一名,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第十条 联盟成员组成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 联盟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联盟章程; (二)选举联盟理事会、秘书长; (三)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落实; (三)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订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联盟成员加入; (六)监督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七)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八)其他由联盟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组织、联络及其他工作。 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联盟大会制订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五)受托推荐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六)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联盟大会在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指导下选聘高等院校、评估机构及联盟成员内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成员提出的相关知识产权市场化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对联盟成员知识产权市场化战略进行评审、指导。 第十四条 联盟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召集,根据联盟设立及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秘书处决定召开时间;联盟内部座谈每季度召开两到三次,由秘书处及副理事长单位轮流举办;每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秘书处、联盟理事会或联盟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联盟大会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四)自愿加入联盟; (五)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有志于自主创新、树立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形象; (七)符合联盟发展方向与目标。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大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联盟工作; (五)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对联盟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五)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六)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七)自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信誉,接受联盟的指导与监督; (八)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加入联盟: (一)提交申请书、登记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退出联盟: (一)成员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 (二)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秘书处在联盟内发布通知。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违反章程约定,损害联盟形象,将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秘书处将在联盟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联盟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联盟资金设立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金。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省、市、高新区等有关财务制度和联盟大会的工作计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盟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成员与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共同委托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办理完毕联盟终止手续后向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清算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联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大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创新联盟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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